小編:今年警大警佐1、2、3類以及消佐1、2類班報名人數已經出來~ 先幫各位考生計算預估的錄取率~統計如下~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考試順利! 111年警大 警佐班1類報名人數為356人、預估錄取率為22.47% 警佐班2類報名人數為370人、預估錄取率為8.1% 警佐班3類報名人數為179人、預估錄取率為16.75% 消佐班1類報名人數為52人、預估錄取率為19.23% 消佐班2類報名人數為77人、預估錄取率為12.98% 相關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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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等15種考試規則,自112年起,司法人員、外交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交通事業人員、民航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原住民族、身心障礙人員、海巡人員、關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等15種特種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朱育德(聲請人一) 盧映潔(聲請人二)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三) 陳敏鳳(聲請人四) 判決公布日期:111年2月25日 案由 1.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亦應予變更,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2.聲請人二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容忍他人於網站上刊登其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系爭解釋亦應予變更,於109年7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3.聲請人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報章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系爭解釋亦應予變更,於110年5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4.聲請人四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報章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系爭解釋亦應予變更,於110年12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5.本判決所列共4件聲請案,所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相關試題: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判決,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此種干涉措施涉及資訊隱私權、身體權與人身自由 (B)應確保該資訊不受濫用與不當洩露之適當防護機制 (C)其取得與利用之目的、範圍與程序,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D)須採法治國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始符憲法程序保障之要求【112年警大警佐班】 答案:D 於 111 年 02 月 25 日憲法法庭判決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後,倘肇事駕駛人有飲酒徵兆,且拒測或無法施測, 相關處置作為何者為是?【112年警專甄選警大】
(A)拒測者,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辦理後,應即人員放行 (B)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基於公正客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需要,與對各造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 意,員警於駕駛人有疑似酒後駕駛情形或其他當事人質疑而當場要求時,報請同意後即得對各造駕駛人實施檢測 (C)認有對肇事駕駛人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應報請檢察官核發 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D)情況急迫時,應於 24 小時內先行陳報檢察官許可,再將其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檢測 答案:C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採樣,屬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B)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 羈押之理由,否則有違《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 (C)《刑法》有關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屬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D)《刑法》關於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治療,而非刑事處罰,與人身自由無涉 (E)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所為之強制隔離,其所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應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112年警大二技】 答案:ABC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判決公布日期:111年2月25日 案由 1.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7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2.本判決所列共2件聲請案,所聲請憲法審查之系爭規定一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111年1~2月間刑法修正三讀通過並總統公布
壹、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8、79、140、141、266 條條文 貳、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 參、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71號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條文,公布之。
各科目命題範圍:
1、數學: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A、乙組數學同數學B。 2、國文、英文:以高中必修及選修課程網要為準,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3、物理、化學、歷史及地理:以高中必修及選修課程網要為準,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探究與實作課程,不列入命題範圍。 四等一般消防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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