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局當負面教材 警求償判5萬2022-05-04 04:34 聯合報 / 記者柯毓庭/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警分局員警潘惠宗執行勤務時重壓民眾八分鐘挨告,被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刑六月;警方事後以此做成負面教材宣導影片,潘認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家賠償,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警局將涉及潘員隱私的負面評語資料放置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一般員警皆可閱覽,侵犯潘員隱私、名譽權,判警局需賠償五萬元。
板橋警分局表示將研議是否上訴。另為防止類似事件,去年十月已將未加密檔案交換區取消。 潘員主張,二○一九年一月十三日他遇到民眾不配合酒測,依法送辦,執勤過程被警分局製成擴大臨檢前的宣導教學影片,還將檔案及註記他感情與生活狀況等隱私的風紀資料放置在未加密檔案交換區,讓所有同仁可隨意瀏覽,侵害他的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賠四百萬元。 板橋警分局辯駁,影片是為實施擴大臨檢製作的案例教育教材,依規定張貼在警局機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閱,且影片中附加字幕等均為對話真實內容,目的是凸顯潘員執勤不適當行為,另影片中並無拍到潘員,單憑聲音不足以辨識,且員警值勤本為可受公評之事。 新北地院認為,警局將潘員值勤過程做成影片公開是為案例教育教材,並無不法;但針對有潘員隱私的風紀資料被放在未加密檔案區,認為已侵犯潘員隱私權,且資料中潘員被註記「以不當言詞、輕佻態度尋釁民眾」、「耐性不足,易受情緒左右行為」等評語,又列為關懷輔導對象,多有負面評價,侵害潘員名譽權,依國家賠償法判賠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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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01:10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台東報導 媒體人彭文正追查蔡英文「論文門」涉訟的辯護律師張靜,在女友經營美髮沙龍店裝監視器,涉嫌未經他人同意錄影按摩及更衣過程,台東地檢署昨依妨害秘密、個資保護法罪聲請羈押張;張靜稱「被查水表」,聲請提審,台東地方法院以檢方程序有疑義裁定當庭釋放。
台東地院表示,檢方傳票未載明以何身分傳喚被告,檢察官未以「被告」身分傳喚,拘票核發不符法定程序,因此拘提合法性有疑義,聲請人張靜應釋放。 台東地檢署說,本案是檢方偵辦他案時,發現該案黃女及辯護人張靜所提監視器翻拍照片證據,疑是未經同意在美髮沙龍店拍下他人按摩及更衣過程,檢警前天搜索張住處、辦公室及沙龍店,查扣相關電磁紀錄,正清查有無其他被害人。 檢方說,執行搜索傳訊時,張拒不到庭才發拘票,附註欄「本件被傳人」身分未記載「被告」,但表格是提醒當事人,並非法定事項,且警詢後送達傳票給張時有當場告知、張也親自簽收並未質疑;至於張稱「政治迫害」或「查水表」,都是個人過度聯想、與事實不符。 張靜昨仍堅持本案明顯是被「查水表」,全案緣由是前年十二月有人提告經營美髮沙龍店黃女,他任黃女辯護律師,請助理連絡保全將店內監視器約四小時影片,複製到隨身碟後作為證據、交付檢方,沒想到被檢方拿來控告他妨害秘密。 張靜說,經營沙龍店的黃女是他女友,店內裝監視器是擔心客人若稱遭按摩性侵、性騷擾,可調閱監視影像釐清真相,這是自保、防盜,並非偷拍;影片他沒看過,檢訊、提審時他都強調無罪,也絕不願意被交保。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2022年2月25日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今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2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林姓男子2016年1月17日上午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他因受傷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另名鄭姓男子2018年3月20日在網咖飲用2瓶米酒後,仍騎車上路,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被送往醫院急救,當時鄭頭、頸多處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而改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也被檢方起訴公共危險罪嫌。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已修法為第6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8%82%87%E4%BA%8B%E6%8B%92%E7%B5%95%E6%88%96%E4%B8%8D%E8%83%BD%E9%85%92%E6%B8%AC-%E8%AD%A6%E5%AF%9F-%E5%BC%B7%E5%88%B6%E6%8A%BD%E8%A1%80-%E5%A4%A7%E6%B3%95%E5%AE%98%E5%88%A4%E6%B1%BA%E9%81%95%E6%86%B2-092724074.html
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包括陳敏鳳及盧映潔等聲請人,可以在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如果已執行公開道歉,再審之訴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廢棄公開道歉部分。 本案是因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釋字656解釋在此範圍內應變更。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225003433-260402?chdtv 【請點我】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15:28 2022/02/25 中時 林偉信 車禍肇事者如果拒絕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進行強制抽血,憲法法庭作成首件判決,認定只有對有酒駕合理懷疑時才可以強制抽血,現行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等,判決違憲2年內失效。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機關判決公告之日2年內修法,完成修法前強制取證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得強制抽血;但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涉酒駕,或情況急迫時得先行移送醫院抽血酒測,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如果檢察官不可許,3日內撤銷。 憲法法庭表示,受採檢人對採檢合法性有執爭議,在執行10日內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採血;憲法法庭強調駕駛肇事致人死傷及警方攔檢勤務不受本判決影響。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225003303-260402?chdtv 【請點我】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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