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謝補習班各科老師、單位長官及同事們很支持我,才能夠順利在此次三等行政順利上榜,以下針對各專業科目相關心得,簡述如下:
(一)警察法規: 警察法規是許多科目都會用到的基礎,警職法、國賠、救濟更是試題中的常客,而徐強主任在課堂中所補充的資料,剛開始我也覺得真的會考這麼細嗎? 但後來發覺這些資料就是你能夠上榜的關鍵,故必須將課本讀熟之外,補充資料也不要放棄,相信這樣離上榜就不遠了。 (二)警察勤境實務: 勤境實務考題非常的活,範圍也非常的廣,家暴、性侵、交通等各方面都有可能出題,所以非常謝謝陳立老師為學生們蒐集非常全面的資料,解題也非常詳盡易懂,雖然選擇題常常解答會與自己心中所想的答案不同,但只要詳加練習考古題及仔細聽講,一定可以克服。 面對此次二度準備的三等特考,我汲取了去年備取第三名的經驗,輔以來自家人的支持、同事的鼓勵以及補習班老師們的春風化雨,終究是不負眾望地順利考取。看到付出的努力有所回報,曾經那樣三更燈火五更雞的日子也不值一提。
準備考試一路走來,從看講義如鴨子聽雷,有看沒有懂,到開始吸收,再慢慢融會貫通,再者因為還要兼顧工作、家庭,需要更多更多的時間及心力在上面。
這三年來,因為佐四類影響,名額急遽減少,使得考試門檻非常的高。一開始準備的方式是向已考上的學長姐請教考試方向及準備技巧,但考了三年都是差那臨門一腳,今年下定決心尋求補習班協助,每個人的時間都差不多,如何利用有限時間來掌握重點就成了關鍵,且也要防範競爭對手使出的獨門暗器、資訊的掌握、考試的方向、猜題的敏感度等,都可以大大幫助我們內軌非大學部的考生,果然今年藉由專業機構的幫助,以及自己持之以恆的精神,再加上名額也多了一些些,臨門一腳總算順利跨過。 以下個人準備技巧提供給大家 經過一連串的考試複習過程,終於在上周得到了好的結果,分享一下準備考試的心得。
因為本身工作與家庭關係,無法上現場課程,所以選擇了函授課程,比較容易自行分配讀書時間,比較了幾家函授課程,最後選擇了高鋒補習班的課程,我強烈推薦高鋒補習班老師精心安排的課程! 首先給一邊工作一邊唸書考上的我們,要先謝謝自己沒有放棄。
給一邊工作一邊唸書即將要考上的各位,要告訴自己不要放棄。 我們不是要考第一名而是要考取,所以時間一定要花在重要的考試內容上,至於什麼是重要的考試內容,就不得不說高峰補習班的強大師資群及課程內容,只要跟著補習班的腳步持續地前進,明年的榜單上一定可以看見自己的名字。 首先,我喜好使用函授準備考試,這項服務很適合沒有時間安排上課或者工作繁忙的人。當然,如果你是需要有固定模式準備考試的人,還是建議前往補習班聽取老師專業的講解,有問題部分可以當面詢問老師,當下可以獲得解答,也不必擔心問題有所遺忘。
距離學生時期已經相隔好幾年,開始工作後,下班就只想好好休息放鬆,以致於剛開始對準備考試都興致缺缺,當我開始想重拾課本念書時才發現,腦海裡幾年前念過的法條都變得十分模糊,也有不少修改過更新的法規內容,沒有規畫的讀書進度也讓我變得怠惰,直到最後選擇了高鋒補習班課程,按部就班的照著課程進度念書,也得以省去了許多尋找資料花費的時間和心力,讓我在工作之餘能好好利用瑣碎的時間準備考試。
如果平常沒有接觸消防設備這塊,為了考試應要吃下來真的蠻吃力的,背了忘、背了又忘更是每日老掉牙的戲碼,在這過程中會讓不少人就此信心被打倒甚至是直接放棄,嚐得甜蜜果實前的過程好比像在爬樓梯,相信已經達到終點的人懂得如何一階一階往上爬,而很多人在階梯往上一階梯的過程就卡關了,因為停滯不前會讓自己誤以為能力不足,不管做甚麼事先問問自己為什麼迫切需要得到這樣東西,那你會帶著這份信念去達成,也就不容易半途而廢!
距離警專畢業也有五年之久,早已忘記念書的感覺,再加上平時勤一休一的忙碌生活,讓我不僅對書籍的情感愈來愈疏遠,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靜下心來專心閱讀,每趟救災救護的背後,都代表著日復一日的訓練,伴隨著工作上的習慣與勞累,實在是懶得拾起書本。偶然間,看著分隊的學長們陸續考上設備士,激發了認真進取的決心。考取消防設備士,主要目的有三:一是為了考取證照加分;二是工作上執行業務的需求;三是為了檢測自己的實力。在坊間眾多的參考書海、補習班與考試範圍中,根本無從下手,難免讓人力不從心,還好有朋友推薦「高鋒公職」,這彷彿在載浮載沉的書海中飄來的浮木,即將帶領我踏上成功的彼岸!
112年警察特考、消防特考報名時間112年3月6日至3月15日 一般警察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112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 112年警察特考、消防特考考試(筆試)時間112年6月10日至6月11日 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語口試112年6月12日
案由:
聲請人一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號排除侵害事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審判,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二為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詳情:111年憲判字第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判決字號: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案由: 聲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號判決,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二、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三、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 五、其餘聲請部分,不受理。 詳情: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案由:聲請人認農田水利法第1條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解釋
主文:一、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二、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 三、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六、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詳情: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消防設備士的考科採全混合制題型,歷年來考上的學長姊都說把握住選擇題就是上榜的關鍵,而且最好是每一科選擇都可以掌握八成也就是單科40分以上的分數,因為當你的選擇題可以有高度掌握的同時,也就代表你對整個考試範圍有一定的水準,因為設備士的申論題通常都考基本觀念,所以這個時候寫申論題不管怎樣都不至於寫不出來,即使只憑印象去寫也都可以有一些基本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陳妙芬 判決公布日期:111年7月29日 案由: 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受敗訴判決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下稱系爭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至四),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12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國立臺灣大學 判決公布日期:111年7月29日 案由: 聲請人因聘任事件,受敗訴裁判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7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11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判決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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